珠海市青少年吉他乐团 纪 律

   

为维护乐团的社会声誉,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确保乐团排练、演出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乐团排演纪律如下:

一、按照乐团的排练计划和日程安排,团员应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排练、演出活动。严格实行考勤记载,定期公布出勤情况。因公、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排练、演出活动,应向团长、艺术总监、乐团助理办理请假手续。

二、团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凡违反者受到以下处罚:

(1)鉴于大部分团员为在校学生,建议每周一至周五保证不少于半小时的练琴时间。

(2)乐团每两周一次合曲训练,团员必须参加,一年内凡三次无故不到者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五次不到者取消团员资格。

(3)乐团所有正式演出及礼仪演出团员必须参加,每年累计三次无故不到者取消团员资格。

(4)乐团所有活动凡三次迟到、早退者视为一次无故不到。

三、努力完成乐团下达的排练、演出任务,做到技艺精湛,一丝不苟。凡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独立完成训练任务,影响演出质量的,按照乐团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劝其退团。

四、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乐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权对排演节目、人员调配、座次排列等进行科学合理安排。团员对乐团的工作安排有批评建议权,一旦乐团形成决议,应无条件服从。

五、加强内部团结、树立良好的团队精神。团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捧场、相互学习、增进友谊。

六、树立“以团为家、团兴我荣”的主人翁意识,自觉爱护和保管好乐团的器财,禁止将演出服当生活服使用。自觉维护排演场地的公共卫生,禁止在排练场内吸烟或随地乱吐乱扔脏物,不得影响排练场所在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七、乐团理事会将根据乐团的经济状况和团员的表现,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并给予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奖励。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珠海市青少年吉他团 200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