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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珠海市音乐家协会吉他学会是经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珠海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专业学术权威机构,接受珠海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音乐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前身是2001年1月10成立的法人社团——珠海吉他研究会。学会是由音乐家、演奏家、教育家、制作家、工作者及爱好者自愿结合的非牟利音乐艺术团体。学会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广大吉他音乐家和爱好者,促进吉他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条 学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以及学会《章程》开展会务工作;学会积极参与社会事务,表达音乐(吉他)界的意见。推广普及特区吉他艺术,促进吉他音乐艺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会开展吉他音乐艺术的研究、创作、比赛、考级、讲座、夏令营、音乐会、艺术节以及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开展吉他音乐艺术信息咨询、会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制订有关吉他乐器制造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学会的中文全称为:珠海市音乐家协会吉他学会;简称为:珠海市吉他学会;对外称:中国珠海吉他学会;英文名称为:China
Zhuhai Guitar Institute ;英文缩写:CZGI。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学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专家会员和团体会员。学会负责原珠海吉他研究会会员的转会工作。
第六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学会的章程;有加入学会的意愿;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参加学会活动,有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珠海市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学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九条 学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创作、版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凡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凡因长期不从事音乐艺术活动者,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学会设立秘书处,由会长提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学会日常会务工作。学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秘书处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珠海市本地会员为主。
第十三条 学会视需要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秘书处聘请名誉顾问。
第四章 学会的任务
第十四条 学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学会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繁荣音乐艺术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十六条 学会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吉他音乐艺术、吉他音乐教育、乐器商贸事业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七条 学会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八条 学会组织比赛、评奖和专业等级认证工作,对优秀的音乐艺术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音乐教育、乐器制作和商贸方面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工作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学会促进并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吉他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吉他音乐文化艺术贡献力量。
第二十条 积极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 努力在音乐界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积极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艺术爱好者入会,不断扩大协会组织。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拆、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社会各界的资助、捐助;(二)内部集资;(三)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收入;(四)会员的会费;(五)其他途径合法收入。
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珠海市音乐家协会吉他学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珠海市音乐家协会吉他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